• 訴訟拉鋸長達498天,英國高等法院一審判決:三星電子支付中興3.92億美元許可費塑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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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訴訟拉鋸長達498天,英國高等法院一審判決:三星電子支付中興3.92億美元許可費
    2026-05-24 05:15:17?? author:admin

    訴訟拉鋸長達498天,訴訟英國高等法院一審判決:三星電子支付中興3.92億美元許可費

    每日經濟新聞 2026-05-03 22:35:06

    每經記者|王晶    每經編輯|何小桃 許紹航    

    近日,拉鋸英國高等法院對兩家通信巨頭的長達訴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,要求韓國三星電子必須為使用中興通訊手機專利的天英許可證,一次性支付3.92億美元。國高

    這筆金額處于雙方要價的等法中間區域——中興通訊主張7.31億美元的請求,三星則希望是院審億美元許2億美元以內的費用。不過,判決這一判決不是星電終裁,雙方可以提出上訴。支付中興但截至目前,可費三星和中興通訊都沒有回應。訴訟

    這場為期498天的拉鋸全球訴訟拉鋸戰,從2024年12月19日三星率先在英國提起訴訟開始,長達而雙方的天英糾紛,源于2021年達成的專利許可協議到期后未能就續約條款達成一致。三星搶先在英國倫敦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裁定公平、合理且非歧視性的許可條款;中興通訊則采取“多地反擊”策略,在中國、德國、歐洲統一專利法院(UPC)及巴西等地發起平行訴訟,這種“全球訴訟聯動”模式,已成為當前5G時代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典型特征。

    與常規的專利侵權訴訟不同,兩家公司均為4G/5G標準必要專利(SEP)的主要持有方,而爭議的核心在于:誰應向誰支付凈額、支付多少,以及由哪個國家的法院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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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?截然不同的司法判決

    在費率訴訟方面,三星堅持由英國法院裁定全球FRAND(全稱:Fair Reasonable And Non-Discriminatory,即公平、合理、無歧視,本文指在4G/5G標準必要專利(SEP)上)條款,中興則主張由中國重慶法院管轄,核心分歧集中在4G與5G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認定、歷史協議的效力等非FRAND因素調整問題。

    此次判決的關鍵在于,法院如何界定“公平、合理、非歧視”的許可標準。FRAND原則是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基石,然而在具體實踐中,如何界定公平、合理的邊界并不清晰,不同國家法院的判決標準也存在差異。

    從英國法院裁決的許可費來看,明顯低于歐洲其他法院的結論。比如,2月25日,法蘭克福法院率先作出判決,認為中興的報價符合FRAND,而三星的反報價畸低;3月25日,慕尼黑法院在測算中興的報價后,駁回三星發起的侵權訴訟。4月30日,雙方另一起平行訴訟中,慕尼黑法院下發對三星的禁令,認定三星侵犯專利權成立,且中興符合FRAND。這也意味著中興的報價再次通過法院的檢驗。

    其他司法管轄區中,巴西法院于今年2月恢復對三星的初步禁令,認定三星拖延談判;美國加州聯邦法院于今年1月駁回三星的FRAND合同訴訟等。

    而在歐洲多個法院已經認可中興報價的情況下,英國在許可費計算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計算方式——將“可比協議法”作為唯一依據,拒絕采用德國慕尼黑、法蘭克福法院均采用的“Top-down(自上而下)”方法進行計算,甚至英國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Optis訴蘋果案中,也以Top-down進行交叉驗證。

    英國法官認為,“the Big Two”(指中興與三星、蘋果歷史上達成的協議)是最好的可比協議。盡管該法官承認,the Big Two歷史協議基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和協商過程(比如,三星、蘋果作為擁有強勢地位的實施人,通過一些談判伎倆迫使中興不得不讓渡更多利益),低估了中興專利組合的真實價值,但仍以其作為費率計算的起點。

    這一做法也引發了業界對其方法路徑的討論:英國法院的裁判思路,是否在當前標準必要專利(SEP)體系中偏離主流?對此一位資深的專利從業人士對記者分析稱:“近年來,英國法院在全球通信專利糾紛中頻繁裁定FRAND費率,其也是Top-down費率的開創者,只是在中興和三星的案例中沒用Top-down的計算方式,因此不能基于其他法院采取的方式來將英國法院的做法歸為‘非主流’。并且,根據案件情況逐案審理,也是目前處理標準必要專利的方式。”

    不過,該案件仍引出一個更具爭議的問題:若由于特殊談判背景,中興不得已簽署了一份過低的許可協議,是否意味著其從此再難獲得符合FRAND的許可費?

    對此,上述資深的專利從業人士進一步表示,從邏輯上看,法官一方面承認相關歷史協議是在不合理條件下確定的許可協議,另一方面仍以其作為核心參考,本身是有問題的。但是英國法院是按照合同法的方式來處理這一問題,因此需要找到和三星類似地位的可比對象,蘋果可能是最接近的,也就是說備選的并不多,其他可比協議要么與三星地位不符,要么與中興情況不符。而德國和歐洲法院是以競爭法為主的方式審理標準必要專利案件,所以這兩個法系下直接可比性不強,導致會有差異,但整體來看,英國法院低于其他法院的裁決并不對。

    相比之下,法蘭克福法院明確指出,歷史協議已到期,且存在特殊性,在許可期限、專利范圍、許可方式等方面與當前許可存在較大差異,不宜作為可比協議。

    可以看到,隨著5G技術迭代加速,標準必要專利戰略價值持續提升,本次糾紛裁判格局表明,全球標準必要專利治理正走向多元化、規范化,單一轄區難以壟斷規則制定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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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爭奪5G話語權:

    專利已成為核心籌碼之一

    在5G規模化商用的背景下,5G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態勢不斷演變,爭議形式逐漸從單一市場擴展至多法域并行推進,本質上是全球范圍內對“誰有權定義合理費率”的爭奪。

    事實上,專利問題一直是科技巨頭技術博弈背后的“王牌”,也是市場“護城河”的重要組成部分。5G時代,國產廠商開始有意識、有規模地積累通信專利。

    中國信通院最新發布的《全球5G標準必要專利及標準提案研究報告(2026年)》顯示,截至2026年2月28日,全球聲明的5G標準必要專利超過15.9萬件,聲明企業數量超過100家。在ETSI進行5G標準必要專利聲明的產業主體中,排名前十位企業的有效專利族數量約占全部有效專利族的67.03%。

    其中,華為以11.70%的有效專利族占比排名第一位,高通以8.05%位居次席,三星以7.36%位列第三。排名第四位至第十位的企業依次是LG(7.25%)、中興(6.82%)、諾基亞(6.69%)、愛立信(6.09%)、小米(4.84%)、OPPO(4.52%)和NTT DOCOMO(3.72%)。企業的5G有效專利族占比是衡量企業在全球5G技術領域競爭力的重要指標,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在5G技術創新、研發投入以及標準制定中的地位和影響力。

    專利問題不僅是技術研發和商業回報之間的博弈,更是一場對先進技術的爭奪。“公司擁有9萬多件全球專利申請,其中芯片和AI專利超過1萬件,5G標準必要專利有效數量居全球前5。”中興通訊董事長方榕在去年11月的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上表示。

    從產業角度看,在2G、3G乃至4G早期,中國通信企業主要是全球核心技術的使用者和被許可方。彼時,中國通信產業更多扮演追隨者的角色——學習既有國際標準,接受海外企業設定的規則,但5G時代之后,這種局面發生了深刻的變革。展望未來,隨著6G研發推進,這種圍繞專利的博弈還將進一步加劇。

    記者|王晶

    編輯|何小桃?許紹航?杜恒峰

    校對|許紹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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